新乡市过滤创业园简介
新乡市过滤创业园(或称“创业工业园”、“过滤工业园”)位于新乡市大召营产业聚集区内,东依新郑公路,南临新获路,西距焦作45公里 ,北到晋新高速20公里,距郑州国际机场一小时路程,距新乡火车站8公里,横贯园区的胡韦路是郑州与新乡的快速公路,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是新乡县发挥新乡市过滤行业历史久、企业多、产品全的优势,引导过滤企业向集中、集群、集约方向发展的过滤专业园区。园区建有标准化厂房区、物流配送区、行业配套区、技术研发中心和产品检测中心和会展中心,形成一个功能完善、布局科学的专业化特色园区。
新乡市过滤创业园整体规划为过滤工业园(1号园)、创业工业园(2号园)、物流园(3号园)和生态园(4号园)四个园区。
1、过滤工业园(1号园)是以过滤行业为主导的过滤园区,起建于2008年8月份,占地面积150亩,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总投资9500万。通过两年多的建设现已完成,生产厂房5.8万平方米,配套商用房7000平方米,一号园自2008年8月以来至今已实现了建设与企业入驻的双完成,其中包括飞奥特、华航、万和、中亚、三魁、日升、航卫、利波、国源等多家企业,入园企业18家,实现产值1.8亿,利税300万元,安置劳动力150人,带动当地配套企业6家。
创业工业园(2号园)起建于2008年10月份,占地100亩,以三层及五层的多层标准化厂房为主,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内部结构可根据生产需要任意分割。规划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总投资 1.5亿,其中生产厂房10万平方米,商业用房近2万平方米,另建设有公租房及商业综合楼等配套设施。目前已有7座厂房可交付使用,预计2012年可全部交付使用。
物流园(3号园)规划占地300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3号园借鉴现代化园区的理念,有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及培训中心等,规模为30万平方米,此项目目前正在审批中。
生态园(4号园)定位是生态大召营,规划用地400—500亩。以行业的研发、技术交流、产品检测、员工培训中心、商务会议、休闲为主,并设有生态湿地、文化广场等。预计规划30万平方米,目前正在有序规划当中。
5、综合服务中心
在启动二号园的同时,2010年10月份我们同时又启动了16000平方米的多功能服务中心,总投资近3000万元,包括餐饮、洗浴、会务、商务酒店、室内运动中心、生活及工业品超市,现主体已结束,目前进入后期装修阶段,在2011年11月交付使用。
政府对园区进行挂牌保护,为入园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企业将享受到税收、租金、项目申报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新乡市过滤工业园,将立足中原,面向全国,借助新乡产业优势,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完善产业链条,为新乡过滤与分离行业做大、做强,提供腾飞的平台。新乡过滤工业园必将成为我国过滤与分离行业的标志性项目。
新乡过滤创业园创业扶持政策
为加快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步伐,充分发挥创业园的集聚功能,发展壮大过滤行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园区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政﹝2010﹞5号)和县相关单位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特制定以下创业优惠政策。
一、收费政策
(一)创办企业优惠政策
1.过滤创业园内新建工业企业的各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各项资源费、保险金除外),除国家或省明令不得减免的,一律免收。
2.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
3.入园创办企业的回乡农民工,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收费优惠。
(二)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1.入园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园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入园从事个体经营的回乡农民工,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收费优惠。
二、房租水电政策
(一)给予街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房租补贴。
(二)给予街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水电费补贴。
三、税收政策
(一)创办企业优惠政策
1.园区入驻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1-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第4-6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
2.免收入园企业1-3年土地使用费。
3.园区内企业所缴纳的税赋,根据产品类别,三年内原则上以不超过3%为限。
4.园区内的企业产品出口到国外的,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企业上报规定的手续、资料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5.园区内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园区,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9.入园创办企业的回乡农民工,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10.园区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11.园区内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二)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1.进入园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2.对园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园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入园从事个体经营的回乡农民工,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6.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园区内各类个体经营组织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四、财政政策
(一)园区内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投资从事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由受益财政负责审核完成实际投资后,奖励投资额的6‰,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奖励投资额的7‰,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8‰,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园区内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的贫困残疾人,按规定可申请享受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融资政策
(一)创办企业优惠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园项目,优先向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争取扶持资金(项目贴息、项目发展资金、周转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园区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影响,达到上级初步认可后,由政府积极帮助园区争取各项政策扶持资金。
3.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及科研技术研发扶持,所需资金可采用园区贷款、政府贴息的方式解决。
4.进入园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二)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1.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进入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两年内给予全额贴息。
2.在园区内试行联保联贷方式,在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内部试行“五户联保”的方式,降低融资门槛,给予小额贷款的重点扶持。
六、人事政策
(一)对2009年及以后毕业在园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园区内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
(三)对园区内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县人才中心免费代理,保留其原身份,协助办理各种缴费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聘。
(四)充分发挥县人才信息库的作用,为进驻园区的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人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
(五)对在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县“拨尖人才”,经考核确定为县“拨尖人才”的,可享受县“拨尖人才”荣誉称号及拨尖人才奖励基金。对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总经理、董事长可推荐参加“高级经济师”考核认定。
(六)把过滤创业园列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所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为每月400元/人,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七、社会保险政策
(一)园区内创业人员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规定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二)进入创业园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相应的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其档案管理费降到每月5元。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园区内实现自主创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进入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入园区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
八、创业扶持政策
(一)在园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二)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园区创业的人员,可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
(三)对园区内职工可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免费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为园区内的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招聘、社会保险参保、集体(劳动)合同签订、企业工资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和谐劳动关系、安排大学生见习等服务。
(五)对进入园区创业的人员免费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风险评估、市场分析、法律咨询、金融财会、营销策略、跟踪反馈等全方位贴心服务。
九、登记注册政策
(一)创办企业优惠政策
1.对入驻创业园的的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
2.凡自然人进入园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3.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4.对进入园区的个体和组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1.对入园的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对入园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3.凡自然人进入园区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政策优势
工业园作为新乡市、市县两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得到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入驻企业除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园区出台的许多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多项优质服务。
1、园区入驻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1--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第4--6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
2、免收入园企业当年土地使用税;
3、园区内的企业产品出口到国外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企业上报规定的手续、资料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4、减免收费
自入园起当年免收半年物业管理费。
5、证照转移
入驻园区的各企业证照由园区及县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协助企业办理。
6、创新服务优质高效。工业园区除硬件设施统一配套外,还成立专门机构,为各入驻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6-1、协调入驻企业和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为入驻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生产环境;
6-2、协助入驻企业申报各类项目,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
6-3、协助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6-4、协助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鉴定;
6-5、提供政策咨询、科技培训、市场中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6-6、提供报刊信件投递、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服务入园企业员工设立的园区职工食堂等综合物业管理;
6-7、监督、协调所辖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